无锡飞尔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电加热反应釜、外盘管反应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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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二:某油罐车油气回收设备检测超标处罚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7-2023)明确了油罐车在运输汽油过程中的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限值和泄漏排放限值。该系统的设计旨在确保储油库向油罐车发油以及油罐车向加油站卸油时,所产生的油气均能被密闭并输送至相应的处理装置或油罐车内,有效防止油气泄漏。然而,油气回收装置若因操作不当■★★■◆■、维修不足或管理缺陷而发生泄漏,仍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

  鉴于油罐车所属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进行了替代修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东城区生态环境局决定从轻处罚★◆,对该公司处以2万元的罚款◆◆◆。

  自2024年4月1日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三项油气地方标准★★◆■◆,包括《储油库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6—2023)★★★、《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7—2023)以及《加油站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8—20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拒不改正的情况,可责令停产整顿。同时,依据《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三部分表(十二)的规定,针对油罐车不符合油气回收管理规定,且检测不合格的情形,处罚金额应为2-4万元。

  2024年11月7日■★,北京市东城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了执法检查,全程监督了油罐车的卸油过程★★★■。同时◆■◆,执法人员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油罐车的油气密封点进行了泄漏检测。《检测报告》指出,在该加油站卸油过程中,油罐车的油气密封点存在泄漏现象,且泄漏量超出了法定排放限值■■■★。

  该油罐车两个点位的泄漏检测值分别为2575.7和2127■◆★◆.1μmol/mol,均超出《油罐车油气排放控制和限值》(DB11/207-2023)规定的500μmol/mol泄漏排放限值。执法人员随即要求油罐车所属企业立即采取改正措施■★。在随后的复测中,该油罐车的油气密封点检测结果已达到合格标准,表明企业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

  在本次加油站及油罐车专项检查行动中,东城区生态环境局成功查处并处罚了该领域的首例案件。这一行动不仅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而且标志着油气污染监管领域的进一步拓展■■◆■★◆。展望未来◆■,东城区生态环境局计划持续加大油气领域的执法检查力度◆■,深入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并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通过这些措施■■★,该局致力于为首都北京的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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